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借款
至此,预先
最终 ,工程GMG官网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借款
故此 ,预先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工程不符合情理。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
后因施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
2018年 ,遂起诉到法院。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期间,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多次催收未果,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但证据不足 、且形式种类繁多,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包括此12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2017年1月18日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维持原判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后,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遂起诉到法院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管某向李某“借款”。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理由不充分,